《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国常会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着力促进消费增量扩容,打造消费升级新地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 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全面理解《评定办法》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发展,以首店首发经济效应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 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
二、基本框架及内容
《评定办法》共总则、评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和评定程序、附则5章。《评定办法》明确了首店首发申报和评定程序分组织、申报、评审、公示、评定5步,按照首店开设方、首店引进方、首发活动分别对申报主体的评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提出具体要求,从开业情况、品牌领先性、店面环境、经营效果4个一级指标和首店分类、品牌标准化、品牌积累时间、品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店面环境匹配度、店面品牌标识、销售额、产品服务质量、客流量10个二级指标细化首店评价体系,从品牌领先性、新品品质、活动影响力3个一级指标和品牌标准化、品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新品首发、新品成长性、新品质量、媒体曝光度、公众阅读量8个二级指标细化首发评价体系。
三、申报条件
首店首发评定申报条件分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所有申报主体应当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申报主体经营、服务、管理范围以零售、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生活服务业为主;申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守法诚信经营,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落实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近3年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有违诚信经商的情况不予支持。
首店开设方、首发活动、首店引进方应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分别符合申报类型所列条件。
首店开设方应符合以下条件:在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性质或者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品牌首店、旗舰店;至申报日持续经营满6个月,签订2年(含)以上入驻(租赁)协议或自持物业,品牌首店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品牌首次在自治区开业,旗舰店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业;申报主体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已运营3年以上;按照自治区首店评价体系,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首发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活动举办时间自2022年1月1日之后,活动产生影响力;活动举办方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独立法人性质企业,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品牌为引领性品牌,美誉度高;产品已经具备流通条件,即将发售(新品发布时间距离发售时间不超过3个月);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在同类市场具有明显的领先性和趋势代表性;按照自治区首发评价体系,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申请评定为首店引进方应为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
2022年和2023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首店首发评定工作。
(二)申报
申报主体填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PDF电子版一并提交),向所在盟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三)评审
盟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出具评审意见。对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择优评选获得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奖补的资格的申报主体,提请自治区商务厅专题会议审定。
(四)公示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拟评定名单,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评定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正式公布名单,抄送自治区财政厅。